(1)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为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办理《婚育证明》,男性不需办理。
(2)《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办理不收费。
(3)《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4)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一系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包括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等。
(6)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需要在输入地生育子女的,必须持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7)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的;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2)《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办理不收费。
(3)《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4)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一系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包括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等。
(6)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需要在输入地生育子女的,必须持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7)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的;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