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宜兴埠计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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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镇重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强调社区及家庭对计划生育的转变。加大对计划怀孕家庭、新生儿家庭、青少年家庭、计划生育老年人家庭、空巢家庭、新市民家庭和计生困难家庭的关注。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孩审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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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孩审批(摘录) Empty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孩审批(摘录)

    帖子  计生办 周二 七月 19, 2011 6:40 am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6)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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