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津人口计生委[2007]31号《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基本原则: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户籍地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提供居住证明,现居住地(区计生委)办理;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开具二孩生育证明,到区计生委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基本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具体情况分类:
1、双方均为本市居民。
夫妇双方结婚后,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除基本证明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可由单位出具初婚初育证明),居住地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居住地村居办理。
北辰居民如居住外省的,需要基本证明加上外省市居住地村居、乡镇街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可在女方户籍地办理准生证。
2、外省市居民与本区居民结婚
(1)如居住本区的,除基本证明外,外省市一方还需出具其户籍地村居、乡镇街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以及居住地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居住地村居办理。
举例:外省市居民(包括外省嫁入和外省男方)与本区居民结婚的,可以由居住地办理;外省市居民与外区居民结婚,只是居住北辰的,应到本市外区居民户籍地办理。
(2)如女方本区户口,与外省市居民结婚,并居住在外省市的,除基本证明外,还需外省市一方还需出具其户籍地村居、乡镇街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举例:本区女方外嫁外省的,可以由女方户籍地办理;本区男方与外省市结婚的,居住在外省的,应到外省市女方户籍地办理。
3、外省市居民与外省市居民结婚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居住地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经网上与户籍地确认后方可办理。
注:《生育服务证》办证时间:区计生委每周二、三上午办理。(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基本原则: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户籍地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提供居住证明,现居住地(区计生委)办理;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开具二孩生育证明,到区计生委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基本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具体情况分类:
1、双方均为本市居民。
夫妇双方结婚后,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除基本证明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可由单位出具初婚初育证明),居住地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居住地村居办理。
北辰居民如居住外省的,需要基本证明加上外省市居住地村居、乡镇街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可在女方户籍地办理准生证。
2、外省市居民与本区居民结婚
(1)如居住本区的,除基本证明外,外省市一方还需出具其户籍地村居、乡镇街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以及居住地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居住地村居办理。
举例:外省市居民(包括外省嫁入和外省男方)与本区居民结婚的,可以由居住地办理;外省市居民与外区居民结婚,只是居住北辰的,应到本市外区居民户籍地办理。
(2)如女方本区户口,与外省市居民结婚,并居住在外省市的,除基本证明外,还需外省市一方还需出具其户籍地村居、乡镇街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举例:本区女方外嫁外省的,可以由女方户籍地办理;本区男方与外省市结婚的,居住在外省的,应到外省市女方户籍地办理。
3、外省市居民与外省市居民结婚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居住地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经网上与户籍地确认后方可办理。
注:《生育服务证》办证时间:区计生委每周二、三上午办理。(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