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有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给国外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居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国外公民,
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三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有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给国外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居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国外公民,
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三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